(2017)吉0282民初2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孙建与吴耐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2462号原告:孙建,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吴耐宝,男。原告孙建与被告吴耐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孙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元,由原告孙建负担。审判员 刘清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