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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2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孙建与吴耐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2462号原告:孙建,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吴耐宝,男。原告孙建与被告吴耐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孙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元,由原告孙建负担。审判员  刘清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