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13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曹永兰、陈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永兰,陈勇,古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1386-1号申请人:曹永兰,女,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申请人:陈勇,男,195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申请人:古慧云,女,195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上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勇、古慧云银行存款759.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金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