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执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苏州市啄木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宁国市瑞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啄木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宁国市瑞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1065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啄木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宁国市瑞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啄木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国市瑞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15591元及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宁国市瑞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关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民二初字第00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黎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