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3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肖兰坨村经济合作社、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肖兰坨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孙景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肖兰坨村经济合作社,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肖兰坨村民委员会,孙景东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3301号原告: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肖兰坨村经济合作社,地址沈阳市辽中区。法定代表人:肖井民,系经济合作社主任。原告: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肖兰坨村民委员会,地址沈阳市辽中区。法定代表人:肖玉碧,系村委会主任。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合,男,195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系肖兰坨村法律顾问,现住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孙景东,男,1958年10月30日出生,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肖兰坨村经济合作社、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肖兰坨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孙景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在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肖兰坨村经济合作社、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肖兰坨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2元,系减半收取,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维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子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