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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5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与童进锋、李丹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童进锋,李丹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5民初190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北大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858105794P。负责人:张宝树,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泽杭,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员工。被告:童进锋,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李丹锋,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县支行与被告童进锋、李丹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以被告童进锋已还清借款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353元,减半收取676.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陈春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黄小琴代理书记员  傅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