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民初1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海芝与金英帅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芝,乾安县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英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1704号原告:张海芝,女,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松原市长岭县。委托代理人:刘荣。被告:乾安县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金英帅,男,1970年8月17日,汉族,农民,住四平市铁西区。原告张海芝与被告乾安县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英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张海芝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海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海芝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由张海芝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瑞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洪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