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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30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2017)执恢29号罗某某申请恢复执行罗接全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罗接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0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2004年1月6日生,彝族,学生,云南省洱源县人。法定代理人罗寿全,男,1980年11月11日生,彝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被执行人罗接全,男,1976年9月12日生,彝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罗接全健康权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云南省洱源人民法院(2016)云2930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判定:限被告罗接全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罗某某医疗费等损失人民币2749.39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履行到期后,被执行人罗接全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以被执行人罗接全现已有履行能力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恢复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接全已将赔付给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的赔偿款人民币2749.39元履行完毕。即本案执行标的款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洱源人民法院(2016)云2930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主文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方审判员 张全庆审判员 李炬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文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