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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连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连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409号被执行人:李连太,男,1960年7月16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李连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罚金一案,执行标的额3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已向本院报告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通过查控系统冻结银行存款1437.95元,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王泽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