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4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4432鹿晓荣与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鹿晓荣,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4432号申请执行人鹿晓荣,女,1979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新疆塔城市。被执行人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怡年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徐伟伟。申请执行人鹿晓荣与被执行人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皋劳人仲案字[2016]第224-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一、双方自2016年3月14日起解除劳动关系;二、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鹿晓荣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份的工资65650元,为鹿晓荣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三、不予支持鹿晓荣其他仲裁请求。因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鹿晓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受理后,由孙庆峰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65650元,执行费885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1、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送达。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公告,公告送达上述文书。2、本院于2017年4月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零星存款,不足以解决本案,亦无有价证券、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向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向其告知执行进程,其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程序终结。5、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皋劳人仲案字[2016]第224-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审 判 员 石磊山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