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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5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5879芷延花与王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芷延花,王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5879号原告:芷延花,女,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学栋,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顶,男,199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红丽(被告王顶母亲),女,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溪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08459743XT,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1500号6号楼4单元301室、1101室。负责人:陈日强,该支公司经理。原告芷延花与被告王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芷延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芷延花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芷延花负担。审判员  唐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