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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7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牛五生与范国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五生,范国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7民初630号原告牛五生,农民,岚县东村镇西村。被告范国瑞,出生年月不详。原告牛五生诉被告范国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五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范国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五生诉称,被告范国瑞于2015年10月17日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半年内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现请求:1、被告范国瑞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范国瑞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半年内还清,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支,内容为:“今借到牛五生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半年内还清),担保人张艳青组自愿为此笔贷款作连带担保偿还责任,范国瑞,2015年10月17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付,现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复印件一支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范国瑞向原告牛五生借款2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支,该借据不��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认定,被告范国瑞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本案被告范国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故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范国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牛五生借款本金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范国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鲁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