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9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胖申请执行张海东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胖,张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9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刘胖,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被执行人张海东,男,199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胖与被执行人张海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海东外出不归,居住地不详,且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裁定了终结(2016)晋0929执33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刘胖以发现被执行人张海东行踪为由向本院提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申请。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海东将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款已交付申请执行人刘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2016)晋0929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卫军审判员 张成林审判员 赵忠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向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