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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寿光市亚星食品厂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市亚星食品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1032号原告:寿光市亚星食品厂。住所地:寿光市王望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X319096127。法定代表人:郎世怀,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芳,山东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伯祥,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8号2号楼7-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577049G。负责人:李培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庆法,山东万信律��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光市亚星食品厂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光市亚星食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秋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