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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刑申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周祥交通肇事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刑申98号赵春兰、王娟:你们因周祥犯交通肇事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4)东刑初字第002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盐刑终字第000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何良燕出售的的车辆属不得上路和禁止买卖、转让的车辆,应与周祥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赵俊未尽到法律上注意、提醒、劝阻义务,具有《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所规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裁判认定事实错误,要求改判”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针对你们的申诉理由,评判如下:关于你们提出“何良燕出售的的车辆属不得上路和禁止买卖、转让的车辆,应与周祥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及赵俊未尽到法律上注意、提醒、劝阻义务,具有《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所规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申诉理由,经查,原审被告人周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所可能导致的后果做出合理的预期和判断,并应当对其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自身严重违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亦应依法在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被害方遭受重大损害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何良燕、赵俊既不是本案交通肇事犯罪的行为人,也不是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其依法不应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故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们的该申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你们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