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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民初1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石英与被告游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英,游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1847号原告:石英,女,汉族。被告:游李,男,汉族。原告石英诉被告游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石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英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英负担。审判员  张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