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民初1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石英与被告游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英,游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1847号原告:石英,女,汉族。被告:游李,男,汉族。原告石英诉被告游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石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英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英负担。审判员 张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