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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3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韦金凤、韦延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金凤,韦延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3执591号申请执行人韦金凤,女,1956年10月29日出生,壮族,现住平果县。被执行人韦延安,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壮族,住平果县。本院在执行韦金凤与韦延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3029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3执59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贵业审 判 员  周天宁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克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