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06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郑某、钟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622号申请执行人郑某,男,2004年9月6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钟某,女,1952年6月3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钟某法定继承纠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郑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甬仑榭民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民事裁定书、仲裁裁决书、公证书)于2017年0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钟某给付5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钟某车辆、房产、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钟某财产,扣划了被执行人钟某银行存款7700元,申请执行人受偿了7700元。因被执行人钟某拒不申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钟某采取了罚款措施,并已将被执行人钟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06执62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兴法审 判 员 薛天祥审 判 员 李静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邹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