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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02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天马万虹胶制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马万虹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2民初470号原告: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历尧。法定代表人:蔡景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丹,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山嵘,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上海天马万虹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天马山天九路18号。法定代表人:张佩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7元,减半收取738.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正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