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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8民初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水仙与罗素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水仙,罗素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8民初1932号原告:林水仙,男,194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被告:罗素秋,女,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原告林水仙诉被告罗素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林水仙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水仙以罗素秋已归还2000元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水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25元,由林水仙负担。审判员  周健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赖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