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8民初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水仙与罗素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水仙,罗素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8民初1932号原告:林水仙,男,194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被告:罗素秋,女,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原告林水仙诉被告罗素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林水仙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水仙以罗素秋已归还2000元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水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25元,由林水仙负担。审判员 周健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赖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