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2民初11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李彪与李飞、刘淑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彪,李飞,刘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民初1150号之一原告:李彪,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被告:李飞,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被告:刘淑萍,女,195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安次区。原告李彪与被告李飞、刘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本院受理期间,被告李飞向本院申请追加王振宇为共同被告。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李飞申请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李飞追加王振宇为共同被告的申请。审判员 杜 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文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