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冯亚杰与被告荣凤友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亚杰,荣凤友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81民初1589号原告冯亚杰,女,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城市碱厂乡。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丽静,兴城市兴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荣凤友,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城市红崖子镇。原告冯亚杰与被告荣凤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亚杰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一种处分,该处分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亚杰撤回对被告荣凤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刘宝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丽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