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3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李景凤、毕爱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景凤,毕爱社,李秀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李景凤。被执行人:毕爱社。被执行人:李秀花(被执行人毕爱社之妻)。申请执行人李景凤与被执行人毕爱社、李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6)鲁0503民初969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一、被告毕爱社、被告李秀花于2016年10月29日之前偿还原告李景凤借款600000元及利息180000元,共计780000元;二、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当事人今后再无其他纠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依职权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息78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于2017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在10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和互联网银行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毕爱社有已被查封的轿车二辆;经向东营市河口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二处,均已被抵押、查封。本案已查封东营市阜锦工贸有限公司的办公楼,需多案集体处置。于2017年4月1日划拨毕爱社在胜利油田龙玺石油工程服务公司的工程款129367.09元;于2017年4月1日划拨毕爱社在胜利油田华安热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183524.99元;于2017年4月17日划拨李秀花在胜利油田兴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120349.3元,以上合计:433241.38元。本院于2017年2月26日作出决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毕爱社、李秀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财产查证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经实现债权433241.38元,仍有未实现债权346758.62元。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6)鲁0503民初9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谷来强审判员 张卫青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月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