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7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志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720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119号。法定代表人万林海,董事长。被执行人郭志刚,男,汉族,1978年9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和回族区。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志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豫0105民初7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郭志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7月至2016年12月物业服务费共计人民币2468.02元。被执行人郭志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志刚银行存款2543.0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谷永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