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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瑞金市杨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罗瑞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金市杨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罗瑞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民初1770号原告瑞金市杨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地址瑞金市象湖镇红都大道七里段嘉联芙蓉新城1-20#。委托代理人毛杨俊,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罗瑞春,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原告瑞金市杨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瑞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金市杨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杨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瑞春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租车费及违章处理费63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4日至2017年2月23日,被告罗瑞春在原告瑞金市杨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车,租金总计11250元。2017年1月26日,该车辆违章一条罚款100元。2017年2月22日,被告通过微信支付给原告租车费5000元,被告仍欠原告635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支付欠款,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罗瑞春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罗瑞春向原告瑞金市杨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赣B×××××汽车一辆(登记车主为毛远金),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17年1月24日至2017年2月23日,租期30天,租金每日370元,并约定租赁期间,因违章所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由被告罗瑞春承担。2017年2月22日,被告罗瑞春通过微信支付给原告瑞金市杨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车费5000元。2017年1月26日,赣B×××××汽车因违章罚款100元。2017年2月24日,原告瑞金市杨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缴纳了罚款100元。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汽车租赁合同、被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江西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罚缴款单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按约提供租赁车辆,被告应当履行支付租金义务及处理汽车违章经济责任。被告尚欠原告租金6100元及处理汽车违章罚款10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瑞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瑞金市杨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费及违章罚款人民币62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罗瑞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超审 判 员  廖晓津人民陪审员  梁水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峰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