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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11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丁乐与郭建林案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乐,郭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11执134号申请执行人:丁乐。被执行人:郭建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乐与被执行人郭建林给付金钱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82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建林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5000元,执行费125元,以上共计15125元。但被执行人郭建林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郭建林无银行存款、未有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无股权,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红星人民陪审员  许丽艳人民陪审员  邵爱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连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