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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执11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龙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1148号之一移送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龙,男,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移送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刘龙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2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责令其依法缴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3000元及限期申报财产、到本院接受询问。在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自动履行义务及申报财产,也未前来本院接受询问,本院遂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卷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车牌号为渝CXXX**风神牌小型轿车属于被执行人刘龙所有,本院遂依法对该车辆予以查封(未实际扣押)。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重庆市潼南区看守所对被执行人进行询问,被执行人称其现在无财产缴纳罚金,待刑满释放有财产后再行缴纳。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本案立案执行已超三个月。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2执114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3000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朱 海代理审判员 黄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伍霄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