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攀枝花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龙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龙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民初1223号原告:攀枝花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现住所地:攀枝花。法定代表人:何正海,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峰、罗代芳,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吴龙君,男,1960年1月6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龙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攀枝花仁和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沙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