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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上海旭超木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生活家达芬奇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旭超木业有限公司,四川生活家达芬奇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103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旭超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周颖,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生活家达芬奇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法定代表人:刘硕真,该公司董事长。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沪仲案字第237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生活家达芬奇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8628.21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曾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令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