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9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彭合菊与张方桥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合菊,张方桥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9042号原告:彭合菊,女,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杨敏(原告之女),女,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同上。被告:张方桥,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巴南区南。委托代理人李华,重庆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合菊与被告张方桥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合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合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元,由原告彭合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刘漫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雅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