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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天津洋澜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栋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洋澜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栋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29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洋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外环线东立交桥旁A区北排32-34号。法定代表人:周宝龙,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栋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卧河村。法定代表人:高爱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洋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栋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02民初68号民事调解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景海审 判 员  段百龄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家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