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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02民初2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周继华与王健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继华,王健滨,黄福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民初2623号原告周继华,男,195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贵州省龙里县。被告王健滨,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涟源市。第三人黄福涛,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涟源市。本院受理原告周继华诉被告王健滨及第三人黄福涛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周继华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继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继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周继华负担。审 判 长  谭建农人民陪审员  陈正根人民陪审员  彭耀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佘铭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