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02民初2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周继华与王健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继华,王健滨,黄福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民初2623号原告周继华,男,195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贵州省龙里县。被告王健滨,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涟源市。第三人黄福涛,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涟源市。本院受理原告周继华诉被告王健滨及第三人黄福涛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周继华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继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继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周继华负担。审 判 长 谭建农人民陪审员 陈正根人民陪审员 彭耀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佘铭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