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5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宗国与王义彬、张维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国,王义彬,张维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5847号原告:李宗国,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王义彬,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张维珍,女,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原告李宗国与被告王义彬、张维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李宗国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计248元,由原告李宗国负担。审判员 刘恒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