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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5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宗国与王义彬、张维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国,王义彬,张维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5847号原告:李宗国,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王义彬,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张维珍,女,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原告李宗国与被告王义彬、张维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李宗国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计248元,由原告李宗国负担。审判员  刘恒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