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01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鲁毅与王立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毅,王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01执332号申请执行人鲁毅,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住永顺县。被执行人王立民,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下落不明。鲁毅诉王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的(2015)吉民初字第15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立民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鲁毅方书面同意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鲁毅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首市人民法院(2015)吉民初字第1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春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