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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刑更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健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更1232号罪犯张健,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2012)即少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服刑期间已缴纳),不得假释。2014年7月23日,本院作出(2014)青刑执减字第94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2015年12月10日,本院作出(2015)青刑执减字第192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六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张健减刑八个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张健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志审判员 张 锐审判员 刘述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鲁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