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6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苏某与济宁帮友运输有限公司、翟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济宁帮友运输有限公司,翟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6831号原告:苏某,男,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微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岳某,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微山县。被告:济宁帮友运输有限公司,住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西首东萌汽车城。法定代表人:张瑞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尹明波,山东中评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某,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公司,住邹城市太平西路2016号。负责人:徐建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倪庆峰,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慧芳,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济宁帮友运输有限公司、翟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朱玉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