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7执恢2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米小桃、张宝国、米言明与被执行人代海社、解红芬民间借贷纠纷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小桃,张宝国,米言明,代海社,解红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恢26、27号申请执行人米小桃,女,1954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申请执行人张宝国,男,1979年9月29日生,汉族,中条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职工,住垣曲县。申请执行人米言明,男,1960年4月14日生,汉族,垣曲县黄河路小学教师,住垣曲县。被执行人代海社,男,1972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被执行人解红芬,女,1974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米小桃、张宝国、米言明与被执行人代海社、解红芬民间借贷纠纷二案中,于2015年11月18日以(2015)垣执字第290-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代海社、解红芬名下位于垣曲县黄河路世代春天小区14号楼1单元504室的单元楼予以查封,并责令被执行人代海社、解红芬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代海社、解红芬履行13000元后未履行剩余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拍卖裁定,于2017年6月26日在淘宝网上对被执行人代海社、解红芬名下位于垣曲县黄河路世代春天小区14号楼1单元504室的单元楼予以网络公开司法拍卖,2017年7月28日,买受人米言明以269400元的最高价竞得。所得拍卖价款269400元中,偿还二被执行人以该房屋在中国建设银行的按揭贷款109867元,抵顶申请执行人预交评估费、案件受理费6033元,交两案执行费3957元,剩余149543元执行案款申请执行人米言明和米小桃、张宝国按双方债权比例分配,申请执行人米言明分配71781元,申请执行人米小桃、张宝国分配7776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代海社、解红芬名下位于垣曲县黄河路世代春天小区14号楼1单元504室的单元楼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米言明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米言明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米言明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红岩审判员 王发晴审判员 郭 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