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3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张文元与郭明洲、刘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元,郭明洲,刘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3865号原告:张文元,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被告:郭明洲,男,54岁,汉族,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被告:刘见,男,42岁,汉族,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元与被告郭明洲、刘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张文元承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孟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