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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闫峰与孔祥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峰,孔祥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227号申请执行人:闫峰,男,1976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文端街22号5栋5单元601室。被执行人:孔祥彧,男,1973年2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249号。本院在执行闫峰与孔祥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闫峰的债权额为41,360.00元及利息,闫峰未能提供孔祥彧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孔祥彧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孔祥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