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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1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民勤县泉山镇合盛村村民委员会与民勤县泉山镇和平村第八生产合作社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勤县泉山镇合盛村村民委员会,民勤县泉山镇和平村第八生产合作社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1民初1376号原告:民勤县泉山镇合盛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虎国,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民勤县泉山镇和平村第八生产合作社。负责人:王明德,任该社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民勤县泉山镇合盛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民勤县泉山镇和平村第八生产合作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民勤县泉山镇合盛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勤县泉山镇合盛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玉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