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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徐爱玲与宝鸡市公安消防支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爱玲,宝鸡市公安消防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356号申请执行人徐爱玲,女,出生于1959年9月8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宝鸡市公安消防支队,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六路新苑路18号。负责人张希瑜,任该支队支队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303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3民终11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宝鸡市公安消防支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宝鸡市公安消防支队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5343元(包含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