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22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齐素娟与刘立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素娟,刘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22执403号申请执行人齐素娟,女,1969年11月7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被执行人刘立志,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住所地盘锦市盘山县。申请执行人齐素娟与被执行人刘立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的(2017)辽1122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齐素娟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立志将别克片轿车(车牌号辽LS97**)交付给原告齐素娟并配合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车辆(车牌号辽LS97**)别克牌轿车已经于2016年8月17日在判决生效之前办理的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1122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松执行员 高铁民执行员 李 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