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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55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冯宗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冯宗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5517号之一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商贸街36。主要负责人:胡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旋,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员工。被告:冯宗茹,女,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冯宗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香凝审 判 员  张建新人民陪审员  沈桂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骆长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