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执214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1-27
案件名称
谭文华与李志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文华,李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214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文华,男,汉族,1979年10月3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吴劲松,广东智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志忠,男,汉族,1968年5月2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40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2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32500元及利息(以57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1月16日计至还清之日止;以7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2月17日计至还清之日止),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扣划了李志忠的存款453.10元,冻结了李志忠持有的深圳市平安旅程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80%股权和天富基金(深圳)投资有限公司30%的股权(冻结期限自2017年1月至2020年1月4日,申请继续冻结的应在2020年1月4日前三十日提出,逾期承担不利后果),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除已扣划的部分存款外,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军执行员 赵 静执行员 张立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