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督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中成与魏久安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支付令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中成,魏久安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渝0154民督65号申请人:李中成,男,汉族,生于1960年1月3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申请人:魏久安,男,汉族,生于1966年12月14日,住重庆市开州区。申请人李中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李中成称,被申请人魏久安因工程项目找其借款共计150000元,并向本院提交了被申请人魏久安于2016年4月28日出具150000元的借条一份,现要求被申请人魏久安给付申请人李中成借款本金150000元。同时,申请人李中成现自愿放弃要求被申请人魏久安支付利息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魏久安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中成借款本金150000元。申请费1100元,由被申请人魏久安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