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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8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英华与芷江侗族自治县水宽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英华,芷江侗族自治县水宽乡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8民初707号原告:张英华,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余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嗣良,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水宽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蒋爱军,该乡人民政府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思卫,湖南紫鑫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张英华与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水宽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张英华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英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英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英华负担。审 判 长  舒 婷人民陪审员  杨国春人民陪审员  唐爱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蒋镇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