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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8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倩与被告张伟涛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倩,张伟涛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8民初1346号原告刘倩,女,1998年8月5日生,汉族,住雄县,。委托代理人郭文利,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涛,男,1993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雄县,。委托代理人李博,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倩与被告张伟涛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倩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文利、被告张伟涛的委托代理人李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倩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但未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现随原告生活。因孩子看病问题双方发生争议,于2017年2月12日解除同居关系。现因孩子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孩子张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张伟涛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被告要求抚养儿子张某,原告承担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未进行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现随原告生活。后因儿子的看病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于2017年2月12日解除同居关系。现因孩子抚养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诉至本院。经本院调解未果。2017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919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诉辩、原告户口簿、身份证及庭审笔录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生儿子张某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义务。张某现在不满一周岁,正在哺乳期,依法应由作为母亲的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至儿子张某年满十八周岁,具体标准参照2017年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所生儿子张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52890.56元(11919×25%×17年零九个月=52890.56)。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建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