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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3财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谦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谦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3财保81号申请人: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泰康东路林海大厦。法定代表人:张春秀,系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孙谦华,男,1965年4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申请人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谦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孙谦华在江西长征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约1.06%(股本金额30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孙谦华在江西长征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约1.06%(股本金额300万元),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蒙在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余辉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