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民初3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国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郑国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3934号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恒,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永璐,系公司员工。被告:郑国春,男,住福建省漳浦现赤湖镇。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国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郑国春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国春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4元,由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万 洪人民陪审员 刘新民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周 旋书 记 员 魏 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