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2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天津建龙钢铁实业有限公司与宽城大成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建龙钢铁实业有限公司,宽城大成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2366号原告:天津建龙钢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1座2504、2505房间。法定代表人:张志祥,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锋玉,男,1986年9月5日生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远洋道滨瑞花园*栋1门****号。被告:宽城大成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镇下板城村。法定代表人:孙兆海,职务:董事长。天津建龙钢铁实业有限公司与宽城大成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建龙钢铁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建龙钢铁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661元,减半收取计3330.5元,由天津建龙钢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敬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兴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