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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秀梅与唐增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梅,唐增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1201号原告:陈秀梅被告:唐增智原告陈秀梅与被告唐增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秀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秀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陈秀梅负担。审判员  马应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万萍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