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秀梅与唐增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梅,唐增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1201号原告:陈秀梅被告:唐增智原告陈秀梅与被告唐增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秀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秀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陈秀梅负担。审判员 马应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万萍萍 来源:百度“”